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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摘录)

时间:2010/05/25 浏览次数:

摘自:2003年11月19日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人薪[200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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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改善目前退役运动员安置难的状况,现就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省体育局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二、经济补偿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标准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确定,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成绩奖励3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退役运动员,从招收为正式运动员起满3周年以上的5万元;满2周年不满3周年的2万元;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1万元;不满1周年的不发基础安置费。

因伤病等特殊情况退役时不满3周年的运动员,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满3周年以上的标准发给基础安置费。

(二)运龄补偿费: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绩奖励:奥运项目世界前八名分别为8万、7万、6万、5万、4万、3万、2万、1万元,亚洲比赛前八名分别为5万、4万、3万、2.5万、2万、1.5万、1万、0.7万元,全国比赛前八名分别为3万、2.5万、2万、1.5万、1万、0.8万、0.6万、0.5万元。

非奥运项目世界和亚洲比赛取前八名、全国比赛取前六名,按奥运项目对应名次成绩奖励的80%计算。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获得多次比赛成绩的,只能享受本人最高成绩等级的成绩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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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一)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按照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退役费。

(二)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运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资待遇不再执行浙人薪[1996]129号、浙劳薪[1996]181号文件规定,改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定。